3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征求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全額自發自用兩類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實施細則意見建議的公告。
(來源:微信公眾號“光伏們”)
《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實施細則(2022修訂版)》中,實施對象分為工業園區可再生替代項目和零碳工業園區示范項目。前者是具有燃煤自備電廠的工業園區,充分挖掘園區自備電廠靈活性調節能力和負荷側響應能力,新能源的配置規模要與自備電廠的調峰空間相匹配,新能源所發電量替代自備電廠原有供電量,鼓勵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逐步減少園區的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提高園區綠電比例。對于有新增負荷的園區,配套新能源裝機規模要與園區新增負荷規模相匹配,新能源發電量全部由新增負荷全額消納,不得占用公共電網的消納空間。
后者為鼓勵無燃煤電廠且具有新增負荷的園區,開展零碳工業園區示范建設,以零碳用電為發展目標,率先開展全清潔能源供電,實現零碳用電。園區新增負荷供電100%由新能源電量構成,對于配套新能源所發電量不能滿足園區供電時,應購買綠證或參與綠電交易的方式實現全綠電供應,園區應通過配置儲能等措施,保證園區電力電量供需自平衡。
文件中要求,申報工業園區應需滿足新增用電負荷配置的新能源項目,新增負荷需求的時間周期應不低于新能源的全壽命周期。并要求新增負荷所配置的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規模的15%(4小時);存量自備負荷部分按需配置儲能比例。
在《全額自發自用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實施細則(試行)》中。定義了全額自發自用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為:
一是基于偏遠地區生產生活供電的微電網等其他新增用電負荷,可按實際供電需要配置新能源規模,實現全額自發自用。
二是在滿足國家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新增用電負荷內部自有或租用周邊其他單位閑置建設用地開發的全額自發自用分散式風電項目,容量不超過5萬千瓦;
三是結合新增用電負荷,利用建筑屋頂開發建設全額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容量不超過6兆瓦。
四是利用露天排土場等開發建設條件,用于新增礦區用電的全額自發自用光伏項目。
五是在運燃煤電廠廠用電負荷配置的新能源項目不超過機組容量8%。
同樣在申報全額自發自用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時,也要求微電網配套建設的新能源項目、分散式風電項目、礦區用電配套新能源項目儲能配置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規模的15%(4小時)。
全文如下:
關于征求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全額自發自用兩類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實施細則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試行)》(內政辦發〔2022〕19號)精神,有序推進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建設,加快構建全區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提升新能源開發利用水平,我局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實施細則(2022修訂版)》、《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全額自發自用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實施細則(試行)》,為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從即日起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請于2022年4月5日前將修改意見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反饋我局。
聯系電話:0471-6659119(傳真)
電子郵箱:nmgfgwxnyc@163.com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實施細則(2022修訂版)》
2.《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全額自發自用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實施細則(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2022年3月22日